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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法》第88条规定“公司向投资者销售、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期货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期货产品或者提供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并进行相对应的分类管理。投资者风险调查文件大致涉及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者目标、风险偏好、对本金损失的容忍程度、可接受的亏损比例等内容。根据投资者填写的风险测评评分结果,一般会把投资者划分为五个风险等级:A1(保守型)、A2(稳健型)、A3(平衡型)、A4(进取型)和A5(激进型)。同时不同类型的产品主要从产品结构复杂性、产品易理解程度、产品流动性、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标的信用等级等方面,通过穿透核查底层主要投向的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风险分散化程度,对产品风险进行审慎评价及等级划分,最终体现为将产品划分为TR1(低风险)、TR2(中低风险)、TR3(中风险)、TR4(中高风险)、TR5 (高风险)五档产品风险等级。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者要清楚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被欺诈或者被误导购买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应定期重新测评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当投资者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影响风险评级时,应及时重评并告知金融机构,以防购买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提高自身的投资风险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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